王桂玥1,张海东2,3(1.吉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四平136000; 2.中国政法大学 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 100192;3.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北京 100088)
摘 要: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正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增加了虚假鉴定责任追究制度规定,旨在威慑司法鉴定社会化改革中虚假鉴定频发的现象,以期提高司法鉴定为法庭服务的质量。对鉴定人加强诉讼约束是各国司法实践的必然选择,但立足于我国当前立法,追究虚假鉴定责任面临着一系列实践障碍,例如虚假鉴定的含义不清,法官没有能力评定虚假鉴定,鉴定人因追责潜在风险过大而隐性拒绝鉴定等。我国立法上应进一步明确界定虚假鉴定的含义,吸纳专业人士参与法官评定虚假鉴定的程序,以及严格限制鉴定人被追责的范围和风险。改革鉴定机构设置由社会化私立转化为公益性公立,方能最终破解虚假鉴定之顽症。
关键词: 虚假鉴定;错误鉴定;责任追究
摘自《中国司法鉴定》2022年第2期
本文链接:点击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