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法治报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王洁
据相关部门统计,我国65岁以上人群的阿尔茨海默病发病率为5.6%,85岁以上人群的发病率高达40%。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人均寿命延长,认知障碍患者与日俱增,以阿尔茨海默病为代表的一系列认知障碍疾病不仅严重影响患者的生命健康,也给老人及其家庭的权益维护带来了挑战。遗嘱公证成为保护老年人的一道“法宝”,但老年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则是遗嘱是否有效的关键之一,老年群体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存在哪些新情况新问题呢?日前,记者对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鉴定人进行了采访。
【事件回放】
古稀阿婆立遗嘱分遗产
2019年,70岁的王阿婆来到公证处想要拟定一份遗嘱。王阿婆膝下有两个儿子,丈夫去世后,由于平时大部分时间都由大儿子照顾,因此王阿婆希望将2/3的财产留给大儿子,将1/3的财产留给小儿子。为王阿婆办理公证的公证员在和王阿婆的接触过程中,发现王阿婆的记性有点差,会反反复复问同一件事情,有些事情刚说过,没过几分钟就忘记了。公证处为了明确王阿婆在立遗嘱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王阿婆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人发现王阿婆近一两年多次在精神卫生中心就诊,诊断为“认知功能障碍”,但经过细致的精神检查和一系列的辅助检查后,鉴定人发现王阿婆虽然有记忆减退、反应迟钝等症状,但智力测验结果为81,提示其智能处于正常范围,且王阿婆能详细陈述自己的财产情况,能说明立遗嘱的原因及遗嘱的大致内容,对立遗嘱的风险有一定的认识,对今后的生活有规划和打算。因此,鉴定人出具了鉴定意见书,王阿婆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立遗嘱时应评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证处在收到了鉴定意见书后,为王阿婆办理了相关手续。
阿婆出尔反尔为哪般?
一转眼四年过去了,2023年的一天,王阿婆突然又来到公证处,要求修改遗嘱,并表示前几日去了房产交易中心,希望将自己目前居住的唯一一套住房售卖,并将全部财产交与小儿子,但是房产交易中心发现她有些异常,不同意进行交易,因此她想先办理更改遗嘱的手续,过几日再和小儿子一起办理售卖房屋的手续。
王阿婆一百八十度的态度转变引起了公证员的警觉,于是和王阿婆进行了交流。交流中王阿婆表示,以前长期照顾她的大儿子,近几年慢慢对她不好了。因此,她希望将房屋尽快售卖后投奔小儿子。公证员深觉王阿婆的表现有悖常理,慎重起见,再次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王阿婆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人收到公证处委托后,再次进行详细的调查。王阿婆的小儿子、邻居、居委会均反映,王阿婆生活自理能力已经很差了,很多事情都需要大儿子照顾,大儿子对王阿婆非常好,从来没有虐待母亲的情况,反而是王阿婆常常会疑神疑鬼,甚至打骂大儿子。精神科病史也反映,王阿婆近几年曾发生过脑出血,记忆减退越来越严重,还出现了猜疑被害的症状。
随后,鉴定人对王阿婆进行了详细的精神检查和一系列的辅助检查,明确了王阿婆存在记忆和智能的减退。
据此,鉴定人出具了鉴定意见,王阿婆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公证处收到鉴定意见书后没有同意王阿婆变更遗嘱的要求,并嘱咐王阿婆的两个儿子及时带其就医治疗。
此后,王阿婆的两个儿子向法院提出为王阿婆指定监护人的申请,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宣告王阿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此,王阿婆委托房屋中介交易房产的行为也无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鉴定锦囊】
1.家中如有高龄老人,或老人曾患有“认知功能障碍”等精神疾病,在订立遗嘱或申请遗嘱公证前,可先委托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以确保遗嘱订立行为的有效性。
2.近亲属向法院申请认定老年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申请人如已提供鉴定意见的,法院应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3.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意见只能证明被鉴定人在某一阶段或对某件事情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因此,即使像王阿婆在第一次立遗嘱时曾进行过鉴定并确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但时隔多年后需要变更遗嘱时,还需再次做鉴定来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
【鉴定人说】
根据《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是法医精神病鉴定的一个项目。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案件量呈明显增加趋势。而随着人口逐步老龄化,涉及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案件也逐年递增。常见的案件类型为特别程序(宣告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指定监护人)、立遗嘱、买卖房屋、签订合同、离婚诉讼等。
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不同于一般精神障碍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大部分老年人往往是发生神经退行性疾病(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等)、脑血管病(脑梗死、脑出血等)后出现认知功能减退,有时伴有精神病性症状、情感障碍等,损害了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功能,从而影响了民事行为能力。
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患有精神障碍就一定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例中,王阿婆第一次鉴定时,虽然存在记忆减退等症状,但她能清楚认识立遗嘱这一具体的民事行为并能清晰合理阐述自己的想法,因此当时的鉴定意见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证处根据鉴定意见也为其遗嘱进行公证。但第二次鉴定时,王阿婆的认知功能较第一次明显下降,已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并出现了被害妄想症状,其出售房屋、修改遗嘱等行为均受到了精神症状的影响,因而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由于王阿婆已无民事行为能力,公证处无法为其更改遗嘱进行公证;法院宣告王阿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王阿婆也无法实施买卖房屋这一具体民事行为,而需要由监护人代为实施,从而保护了王阿婆的合法权益。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法医精神病学研究室副研究员李豪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