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朝琴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摘要:鉴调融合是指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的融合,鉴调融合发展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尝试,应遵循一致同意原则、适宜性原则和一体化原则。各地在鉴调融合方面进行了多样化探索,为鉴调融合的制度完善奠定了良好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等的实施,对融通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透过生效裁判文书可以直接观察鉴调融合在诉讼过程中的具体呈现,如诉辩意见、争议焦点、判决说理等部分都有对鉴调融合相关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的清晰表达。因应鉴调融合发展的现实需求,针对其存在的基本定位不够明确、条件与职能不够清晰、程序不够协同、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建议制定专门的鉴调融合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主导、司法行政机关参与的基本定位,整合法律服务主体的主要职能与双重审查条件,一体规范鉴调融合程序,精准设计鉴调融合评价机制。
关键词:鉴调融合,原则,职能,协同,程序
摘自:《中国司法鉴定》202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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