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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鉴定意见答复函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16日

王亚杰,金鑫,赵杰

南京师范大学 司法鉴定中心,江苏 南京 210097


摘要: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鉴定意见在庭审质证前,当事人应当先提出书面申请,鉴定人给与书面回复后,当事人仍然有异议再通知鉴定人出庭,将书面回复设定为鉴定人出庭的前置程序。但现实在适用这一规定时,有着诸多问题,突出表现为答复函属性模糊,采信说理不清,形式要件缺乏规范,内容关联性差以及适用过程与现有程序无法合理衔接等。这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答复函功能的正常实现。答复函是鉴定意见质证模式的改革探索,为法官和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对此,一方面通过制定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来解决,另一方面需要法庭和鉴定机构共同努力,通过提升答复函质量实现答复函的功能。

关键词:鉴定意见, 答复函, 民事证据, 鉴定人出庭

摘自:《中国司法鉴定》202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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