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臻懿,邱科荣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上海 200042
摘要:我国现行立法虽规定了司法鉴定的“两结合”管理制度,但并未强制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加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实践中,存在因部分鉴定机构未加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而脱离行业自律管理的情形,导致“两结合”管理模式中的自律管理对此类司法鉴定机构的长期缺位。通过研究S市非会员“四大类”司法鉴定机构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发现非会员单位普遍具有“小、微、弱”的共性,往往意图规避监管或存在会费顾虑等缘由而未加入行业协会。为确保“四大类”司法鉴定机构的全覆盖,以有效践行行业自律,亟需通过专门立法、优化协会职能等方式吸引未入会单位向行业协会积极靠拢,进而实现协会会员服务、监督的全覆盖,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鉴定“两结合”的管理体制。
关键词:司法鉴定行业管理, “两结合”管理制度, “四大类”鉴定, 会员管理
摘自:《中国司法鉴定》202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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