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晓航 中国政法大学 证据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80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公布并实施的五年来,民事重新鉴定程序被赋予了强制排除原鉴定意见的程序效力,实现了重新鉴定意见从“权衡模式”向“代替模式”的转型。“代替模式”下重新鉴定条款成为嵌套了补正、补充质证、重新质证、补充鉴定等救济程序的核心条款,呈现出全新样态的同时却也面临内涵和外延不清的问题。五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一系列新问题与旧病症,如鉴定救济程序泛化适用、重新鉴定阻碍症等。若要根治转型后遗症,还应从重新鉴定的程序构造与运行样态出发,反思重新鉴定意见“代替模式”下存在的程序条款嵌套、审查层次不清、制度成本考量等多重原因。最后,提出“代替模式”实践困境多元化解决方案,以期实现从“后端被动替代”到“前端主动参与”的重心转移,补全“代替模式”的前端短板。
关键词:民事证据规定, 重新鉴定, 代替模式, 前端主动参与
摘自:《中国司法鉴定》202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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