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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真相|看不见的“一米线”如何定责?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10日

来源:上海法治报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王洁


一条没有标线的机非混合道路,一起发生在夜色中的碰撞事故。监控视频记录下了全过程,却无法直接告诉人们一个关键信息——被撞倒的行人,究竟离路边有多远?在没有刹车痕、没有挫划印的现场,鉴定人把视频里的“像素”转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米”,用一根看不见的“一米线”还原了事故真相。


【事件回放】

这是一条乡村道路,平日车辆、行人稀少,住在周边的居民喜欢三五成群悠闲地在道路上行走,傍晚的闲庭散步格外惬意,但意外却不期而至。

2025年10月的一天傍晚,三位好友结伴自东向西在这条路上行走,他们并排而行,占据了这条并不宽阔的道路的一大部分。在他们身后,同向行驶来一辆电动自行车,车主想在道路中间超越前方并排行走的三人。与此同时,对向车道,一辆小型客车正由西向东驶来。就在电动车驾驶人提速的瞬间,他发现了对向来车。于是本能地向右偏转车头避让,却不想与走在前方最外侧的行人撞在了一起,行人倒地受伤。

行人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谁应该担负这起事故的责任呢?

事故本身并不复杂,监控视频也完整地记录了全过程。但交警在现场勘查时发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这条道路未设人行道,也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甚至连道路中心线都没有。在这样一条“三无”道路上,事故责任的认定,取决于一个看似简单却难以直接测量的问题:被撞的行人,当时到底走在距离路边多远的位置?

这个问题之所以关键,是因为法律对于行人在无分道道路上的通行位置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但“靠路边”是个原则性表述,具体靠多近才算“靠边”?

为此,上海市通过地方立法给出了量化规定。《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无法行走时,行人“可以在距道路或者障碍物边缘一米宽度内行走”。也就是说,在没有分道的道路上,上海行人的合法行走范围,就是距离路边一米以内。

可问题在于,事故现场没有留下可供直接测量的刹车痕、挫划痕。唯一的抓手,就是那段监控视频。视频是二维的,记录的是像素,而法律需要的是“米”。鉴定人需要把屏幕上的像素坐标转换成物理世界的空间坐标。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鉴定人赶赴事故现场,他们反复比对视频画面和现场环境特征,精准锁定了碰撞发生的位置。随后,鉴定人在现场细致有序地放置了四个具有显著特征的锥桶作为“标尺”——这些锥桶所在的位置,正是距道路北侧路缘向南一米处。

但这还不够。现场放置的锥桶,需要“投射”到事故发生的那个瞬间。鉴定人调取了与事故视频同一监控设备录制的勘查视频,通过技术手段将勘查视频中的“标尺”精确投射到事故视频中碰撞瞬间的画面里。

结果显示:被电动自行车撞倒的那名行人,事发时距离道路北侧路缘大于一米。这意味着,这名行人已经走出了法律规定的合法行走范围,进入了本应属于车辆通行的区域。一条看不见的“一米线”,在鉴定人的工作下变得清晰可见。据了解,交警部门根据这一鉴定意见,认定行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鉴定人说】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研究室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张泽枫


量化规定让“靠边”不再是空话

就该起事故而言,鉴定的核心难点在于“还原”,在没有物理痕迹的情况下,仅凭一段视频还原出空间位置关系。

“我们做的是把二维图像里的像素坐标转换成为三维世界的空间坐标。这需要精确的现场勘查、严谨的坐标对应,以及反复的交叉验证。”

鉴定人认为,国家法律层面,“靠路边行走”属于原则性表述,而上海通过地方立法将其量化为“距道路边缘一米宽度内”,这让执法和鉴定都有了明确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对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行驶的路边距也有具体规定: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这一“一点五米线”和前述行人“一米线”共同构成了上海市两轮非机动车与行人通行位置的双重量化规定。

“回到这起事故,鉴定意见认定被撞行人距路边大于一米,说明他已经偏离了最安全的靠边行走区域。”鉴定人说,“司法鉴定用一根‘一米参考线’,为事故责任划分提供了硬证据。”


【鉴定锦囊】

1.行人走路请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时,应尽量靠路边行走,避免进入车行道。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行人合法行走范围为“距道路边缘一米宽度内”——超过这条线,安全风险和法律风险都会陡增。夜间或光线不足时,建议穿着反光或亮色衣物,提高被驾驶人发现的几率。

2.非机动车驾驶人务必靠右行驶,不超速、不逆行、不随意占道超车。《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量化了“靠右”的标准——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距右侧边缘线不超过一点五米,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不超过二点二米。前方遇到行人时,要提前减速、平稳避让,不要驶入道路中间或者机动车道。

3.机动车驾驶人在无分道道路居中通行时,遇交会车辆应减速慢行,依法使用灯光,特别留意路边行人及非机动车动态,避免“会车”成为他人的“催命符”。

4.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保护现场、救助伤者、拨打报警电话110。需要对法定事项进行鉴定的,应由办案机关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专业鉴定,用科学证据还原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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